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发网络红包拟征税 个人互发不征税 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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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税将开征”,“中国税务机构酝酿对网络红包征税”,“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全面来临”……本周,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加强对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消息及其影印件在网上盛传。该消息是真还是假?前日,记者通过权威渠道求证获悉,国家税务总局确实在7月2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但该《通知》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内部工作规范性文件。羊晚
“‘网络红包税将开征’、‘中国税务机构酝酿对网络红包征税’等说法是不准确的,这不是要开征一个什么新税种,也不存在酝酿征税一说。因为,在这之前,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对此有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偶然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今年全国两会上,腾讯公司CEO马化腾就确认,对于B2C红包(比如央视的红包),发了5个亿缴了1个亿的个税。”前日,有税务界人士向记者这样表示。
该《通知》主要明确三方面内容: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税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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